导读
大家都知道野生动物是不允许猎捕的,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抓癞蛤蟆也可能涉嫌犯罪。大家常说的“癞蛤蟆”学名蟾蜍。常见于田间地头、沟渠、池塘及沼泽地带,可是您知道吗?抓蟾蜍也是犯法的!
近日,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过抓获一名非法狩猎“蟾蜍”的嫌疑人。
(资料图片)
涨知识:“三有动物”不能抓
先涨一点知识,今儿案子的主角是蟾蜍,俗称“癞蛤蟆”,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已被纳入“三有动物”名录,是一种极有药用价值的经济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价值、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等。
根据2022年4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非法抓蟾蜍,犯法!
2023年4月12日晚,顺义公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村内水渠里非法捕捞蟾蜍????。高丽营派出所立即联合分局森林公安大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车,顺着停车的位置向水渠北侧寻找,发现水渠里面有星星点点的光亮,指尖一个人头戴一个大探照灯,手里拿个夹子,像是在抓什么……
民警立即喊停该男子的行为,经现场清点,这位男子已经非法抓获野生蟾蜍100余只。
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曹某丰(36岁,男)承认自己是驾车行至该水渠处,然后穿戴捕捞工具:好水裤、头束照明灯、手持蛇皮袋及金属夹子等……进入水渠抓取蟾蜍用于贩卖。
目前,犯罪嫌疑人曹某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顺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00余只野生蟾蜍已被全部移交至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警方提示
北京市全年全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任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的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明文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通过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您如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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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向非法猎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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