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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余杨)外地自由职业者可以在苏州缴纳住房公积金,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开户缴存补贴”与“年度缴存补贴”……昨日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版《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获悉,新发布的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是市公积金中心整合修订《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结合苏州本土实际打造的灵活就业试点2.0版本。
据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许屹介绍,自2021年苏州成为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六个城市之一以来,截至目前,全市除苏州工业园区外,累计已有1.4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试点,累计归集公积金1.16亿元,累计办理提取1.7万余笔,金额近3660万元,发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213笔,金额超1.28亿元,住房公积金实缴率在六个试点城市中排名第一。
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处处长陈健表示,新版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将从参加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及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的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相应的缴存使用政策,各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支持政策,以及加强参加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五个方面入手,以“八大突破”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实用的住房保障服务。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发布后,台港澳地区人员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在苏州参加试点,外地自由职业者在全国范围无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也可在苏州参加试点。自由职业者凭身份证即可参加试点,个体工商户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缴存登记,并实现苏州全域通办通缴“零门槛”。
灵活就业人员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缴存职工趋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首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5倍进行计算,第二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0倍进行计算;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按照上述方式的60%折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此次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取消了个体工商户工资基数应与社保一致的规定,调整为在当年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执行或者自行商定缴存基数,扩大月缴存额范围;取消了自由职业者一年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的规定,改为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无需审核,即刻生效。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随时退出试点,不附带任何条件,并可全额提取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值得一提的是,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能享受长期未使用补贴外,还可享受“开户缴存补贴”与“年度缴存补贴”。待政策发布后,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个人网厅,全面实现公积金业务掌上办、网上办、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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