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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张静律师解答: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真实的买家是谁就由谁付货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公司一直与姚某以买家公司名义下单交易,后卖家公司起诉买家公司付货款,买家公司说自己是跟姚某买货,是姚某跟卖家公司买货,故卖家公司应起诉姚某付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前的货款都是买家公司股东的父亲付款的,可认定真实的买家是买家公司,判令买家公司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家公司是否与陈卖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陈卖家主张的案涉交易均是通过姚某以买家公司名义下单交易,但是买家公司否认姚某是其授权代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买家公司主张与陈卖家此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否认对于陈卖家所主张的案涉货款发生的交易期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既无法清楚陈述具体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合理解释其先后(自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通过柯某(买家公司一人股东柯某某的父亲)向陈卖家或其指定人员支付了50余万元的款项。其次,买家公司确认案涉的货物系由其收取,但主张其系与姚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姚某再向陈卖家购买货物指定收货地址为买家公司。对此,买家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实其与姚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但在本案中却未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陈卖家在向姚某追款后,姚某要求陈卖家直接向买家公司追款,此后(诉讼过程中),柯某再次付款7000元。因此,本院对于陈卖家主张与买家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予以支持,判决由买家公司向卖家公司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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