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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前员工收警示函 推荐亿丰洁净挂牌未勤勉尽责|环球速读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3-04-25 12:05:45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讯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郑玥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新疆证监局发现郑玥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2014年1月至7月前五名主要供应商情况尽调程序履行不到位、核查不充分。


【资料图】

郑玥祥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下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郑玥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申万宏源2022年年报显示,2014年7月25日,申银万国证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宏源证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申银万国证券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的议案;2014年8月11日,申银万国证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宏源证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事项。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3年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4年2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2000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0〕210号文批准,整体改组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9号),核准申银万国证券发行8,140,984,977股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

2014年12月14日,申银万国证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根据本次重组方案,申银万国证券以吸收合并宏源证券后的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在上海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之后,申银万国证券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迁址新疆。

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郑玥祥现执业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此前,郑玥祥于2010年11月19日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登记执业岗位一般证券业务及保荐代表人,2012年11月6日登记离职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2015年7月16日登记离职保荐代表人执业岗位;2015年11月23日,郑玥祥在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保荐代表人执业岗位,2016年7月6日登记离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郑玥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玥祥: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2014年1月至7月前五名主要供应商情况尽调程序履行不到位、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下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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